张立文:中国哲学的创新论
齐家并非国家政权一级,即便村落有时也会代行国家赋予的某些行政责任,如协助征收税赋,国家有时也赋予乡村治理者某些政治权威并给予各种形式的津贴。
而这一切最终有赖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推动。但德国国内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在凯瑞蒙案中对禁止公权机构审前预断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及判断思路,对于我国理解及判断前案裁判对后案审理形成预断的内涵、明确可能产生的影响与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探索禁止审前预断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审判中,他们与法院、检察机关达成了辩诉交易,因此法院获得了进一步的证词。[24] 世界各国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规范模式大致可区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宪法规范模式,如日本、法国、俄罗斯等。G和T分别被判处五年零十个月和两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在G的请求下,T做出了虚假陈述,尤其是在制作Deniz Feneri协会虚假会议记录时向税务机关掩盖了未经授权而使用捐赠资金的事实。类似的案件还有 Y.B. et autres c. Turquie案——CEDH, Y.B. et Autres c. Turquie, arrêt du 28 oct. 2004. [16] CASE OF KARAMAN v. GERMANY.JUDGMENT.27 February 2014.28.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case-law of the German 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 (see, for instance, BVerfGE 74, 358, 370 et seq. And 82, 106, 114 et seq.), the principle of being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derives from the principle of the rule of law, and in interpreting its content and scope regard must be had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to the case-law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17]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只有有人被控告或指控时才有可能引起刑事调查和相关的决定,第264条第1款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判决应当与诉状中指控的罪行一致,根据判决的结果会阐释更多的细节。
消除滥用既决判决的推定效力。本文引用陈金权案主要是讨论在分开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一被告人的判决中叙述涉及另一共犯的事实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否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并不涉及公诉转自诉问题。客观指标确实具有客观实在、更经得起质疑等等优点,但是缺点也不少。
法治评估是跨学科的产物:国际法治评估是法治理论与社会科学的指数方法或评估方法的结合产物,中国的法治评估同样也是法治理论与指标理论、绩效评估方法等共同作用的结果。法治建设评估的情形相对复杂很多,例如余杭法治指数与法治环境评估一样,由钱弘道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负责,是当前所有评估中透明度最高的一种评估,而更多的法治建设评估则属于内部评估,主要是上级考评下级,以驱使或鞭策其工作部门和下级机构履行相关职能、完成预定目标,(56)其评估过程和结果也不对社会公开。主观指标则是在欧美国家民意研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8)反映人们对客观社会现象的感受,也称为感觉指标,例如幸福感、安全感、满意度。(19)许涤龙、欧阳胜银:《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初步分析》,载杜钢建主编:《法治湖南与区域治理研究》(第3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64~77页。
(一)基本原理 从理论渊源来看,为中国法治评估奠定基础的理论主要有三种:法制和法治理论、社会指标理论、绩效评估方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需要立法,而新法若要得到充分遵行需要各个守法主体对于它们的知晓。
该指标体系是全国第一个法治政府量化评估体系,一经公布即引起巨大反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政府、法学界、管理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共同努力之下,中国大陆法治评估的基本轮廓已经成型。戢浩飞:《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59)目前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两大类法治理论:一是形式法治理论,不关注法律本身的规定内容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只关注法律规则是否符合形式上的要求、法律是否被充分遵行。
总之,主观指标是不可或缺的,可以、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但是评估结果过高,超出人们的意料之外:余杭法治指数、昆明法治指数的得分都在七十多分。弱化了评估所具有的诊断效果,没有多大意义。
(39)周志忍:《公共组织绩效评估:中国实践的回顾与反思》,载《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1)法治建设评估的客观指标体系 这类指标目前出现了3例,均由学者所设计。
首先,就统计调查法而言,法治环境评估的大多数统计调查被动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而法治建设评估的统计调查则极为主动:(1)在无锡法治评估中,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针对指标体系中的12项群众满意率指标,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了不同区域、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背景的调查对象进行抽样调查。⑤2002年前后,在政府的委托或支持下,北京和上海等地的一些学者开始了量化法治的研究工作以具体推动法治建设实践,法治评估正是借助理论研究的推动和支持而诞生。
(20)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课题组:《试论法治及法治环境的内涵》,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最早开始研究法治建设指标的仇立平教授,则来自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法治环境评估全部是政府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所进行的评估,都属于外部评估,评估结果都对社会公开。(38)参见马怀德主编:《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57)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报告》,载http://fzj.sz.gov.cn:8080/cms/templates/fzb/fzbDetails.action?siteName=fzbpageId=2965,2014年9月1O日访问。此外,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不过该讨论稿原则性较强且略显空洞,没有被各地广泛接纳。
其次,各种绩效评估方法,不论是传统的调研考评法和述职打分法还是更为精细的目标管理法,均得到了大量运用。此外,最近学者们又提出了一些法治环境评估设想,例如贵州省社科院学者提出的贵州法治环境评估、(15)中国政法大学学者提出的法治国情指数。
参见王称心主编:《依法治理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下面将具体研究中国法治评估的基本原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55)总之,这一类型的统计调查往往下了更大的力气和成本。(59)Juan C.Botero and Alejandro Ponce,Measuring the Rule of Law,in 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Working Papers Series No.001.p.2. (60)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具体阐述,参见[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146页。
它们分别反映社会系统运行的不同阶段。针对这种现象,有必要成立更具权威的评估机构。这三类评估指标虽然各有特征,但是共性更多:都致力于推动强化各个法律领域的建设工作,都涉及党委、政府、司法、社会、市场、治安、法制宣传教育7个方面。进入专题: 法治评估 法治环境 法治建设 法治政府 。
相关的社会指标著作,例如社会学者朱庆芳和吴寒光主编的《社会指标体系》受到了普遍的征引。第二,法治理论的研究与倡导。
第一例出现于2003年,由上海大学社会学系仇立平教授设计,其内容是:(46) 第二例是2005年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别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设计的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16个、三级指标90个,其一级和二级指标内容如下:(47) 第三类指标是湖南大学两位统计学者设计的法治社会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公布于2011年,由两级指标组成,其内容是(见下表):(48) 在上述三类指标中,第三类指标进行了评估实践,计算出了中国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综合分值分别为94.67、94.25和96.42分,这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例全国性的法治评估。(30)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由于客观指标更客观、更经得起质疑,主观指标则更易引发争议。
(24)此外,朱景文教授于1994年介绍的美国法律指标理论,(25)也成为一些法治评估的理论基石。政府与学界或独立或联合地推出了众多评估方案,数量之多令人目不暇接。
为具体落实法制建设,我国各类国家机构开展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健全司法制度和司法行政工作、普及法律常识运动等持续性的系列工程。下面是这类指标的大致情况。在破除旧思想的同时,中国法学界也一直探讨法治是什么。(26)例如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8~19页。
中国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展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在这一阶段,法律的本质、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也得到了深入研究。
对于法治评估而言,公众满意度仅仅反映了公众的某种主观情绪,测不出具体的现实问题。在地方层面上,湖北、四川、辽宁、广东、江苏、浙江、吉林7个省政府,广东深圳、安徽马鞍山、河北永年、浙江温州、陕西渭南、山东青岛市南区、重庆万州区、江苏苏州、广东惠州、贵州黔西南州10个市、州、县出台了评估指标体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27)参见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5页。法治是最受中国法学界关注的主题之一,其发展经历了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和量化法治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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